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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规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职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法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需要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规范,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2002]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