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出售
1、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定义: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方位履行各自的义务,达成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达成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方位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目、水平、地址、期限、方法等全方位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既包含全方位履行义务,也包含正确适合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合同约定不清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方位履行或约定不清楚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容易见到条约欠缺或者不清楚的状况,由于只有这类内容才能形成肯定的买卖习惯。假如根据上述方法仍不可以确定合同怎么样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水平需要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准则履行,没国家、行业准则的,按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水平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可以低于国家标准。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官方报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一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清楚时,应当实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地址不清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25年考试试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地址约定不清楚,且又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时履行。
A.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B.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出货动产的,在同意动产一方所在地;D.设施采购,在采购方所在地;E.材料采购,在供货方所在地 。 答案:A、E。
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履行方法不清楚的.根据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
履行成本的负担不清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根据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会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官方报价。若是根据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实行原价格。假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官方报价的.在合同约定的出货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出货时的价格计价。逾期出货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实行;遇价格降低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按原价格实行。
2025年考试试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官方报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同意货物时,遇价格上涨,应。
A.按原价格实行 ;B.按新价格实行;C.按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实行 ;D.按市场价实行 。 答案:B。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和保密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我们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大概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他们的履行需要。
2025年考试试题:《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他们的违约而的行为。
A.解除合同 ;B.变更合同 ;C.出售合同 ;D.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D。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含:①一方在他们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②一方在他们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他们当事人没履行债务或者没正确履行债务;他们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他们履行的义务之间具备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包含两种状况: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需要;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履行债务或者没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情况恶化的状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他们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记): 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暂停履行合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适当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合的担保,暂停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确切证据就暂停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置
1、因债权人导致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置: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因名字、名字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公告债务人。假如没公告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哪个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类状况,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置: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我们的义务。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只履行了我们的一部分义务。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会给债权人承受权利带来困难或者增加成本。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赞同的状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手段:保全手段是指为预防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降低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风险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达成而采取的法律手段。这类手段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时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成本由债务人承担。
2025年考试试题:工程竣工1年后,房产开发商尚欠施工企业一笔工程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同时,购房者也拖欠房产开发商的购房款,且已到该支付的时间。此时,施工企业应。
A.以我们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倡导该购房款;B.以房产开发商名义向人民法院倡导该购房款;
C.以我们的名义直接向购房者倡导该购房款;D.以房产开发商名义直接向购房者倡导该购房款。答案:A。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成本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有效的合同变更需要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假如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清楚,视为没变更。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3、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出售和债务转移: 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
这样的情况的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为: 债权的出售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能拒绝; 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可以增加履行的困难程度和履行成本,不然增加成本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样的情况的法律关系特征表现为: 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需要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可以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可以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2025年考试试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与合同出售中的“债权出售”比较,“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特点表现为。
A 合同当事人没改变; B.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C.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合同条约
D.第三人履行债务前,债务人需第一征得债权人赞同;E.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办理结算手续。答案:A、E。
4、合同的出售:合同出售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出售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出售包含债权出售和债务承担两种状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出售。
债权出售: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能出售: 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 依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除经受叫人赞同。受叫人获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出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叫人。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状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的赞同,不然,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权利和义务同时出售: 当事人一方经他们赞同,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离别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25年考试试题: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协议中的义务出售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A 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B.甲公司不需要征得乙公司赞同,但应公告他们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 答案:C、D、E。